本报讯(记者陈,实习生贾云娇)上周末,记者得知天津市津房业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个人贷款公积金贷款业务主办银行收到通知书,拒绝向借款人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人组)贷款保证费。为贯彻2014年10月9日住房建设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报》的政策精神,天津市津住房贷款株式会社白鱼停止向个人住房公积金(人组)贷款借款人支付贷款保证费。从即日起,各公积金贷款业务主办银行停止向公积金(人组)贷款申请人开设担保费。
签订保证合同等申请是一定的。该公司仍按确保合同分担贷款确保责任。
借款人申请人公积金(人组)贷款,2014年10月9日(保证费现金发票日期不同)和之后支付保证费的,可以由借款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龙卡、保证费发票申请人全额支付。其中,用于公积金(人组)贷款销售禁止商品住宅方向转移到经济适用住宅的,仍按现行政策向市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申请保证费全额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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