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3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拒绝,各地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人医院等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补助金标准,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意见》明确提出,通过10年左右的希望,乡村医生整体没有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逐渐没有工作助理医生以上的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的合理待遇得到了很好的确保,基本上完成了素质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增进了基层初诊、等级医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确保了农村居民平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性、有效、便利、便宜的基本医疗服务。
《意见》特别强调,合理布局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初诊、等级医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应综合考虑管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市场需求和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按每千人服务人口一人以上的标准配置乡村医生。意见拒绝,严格的乡村医生执行管理制度。
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务人员没有适当的资格,必须按规定注册。积极开展乡村医生审查。在县级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乡镇卫生院定期积极审查乡村医生。
评价结果是乡村医生工作登记和财政补助金的主要依据。意见拒绝,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转入中、高等医学(公共卫生)大学(不包括中医药大学)拒绝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水平。
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获得医学适当学历的农村医生,政府不需要补助学费。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落实村卫生室三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学生。
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请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师,更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大学毕业生在村卫生室工作。希望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拒绝聘请具有执业医生、执业助理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每年拒绝免费训练2次以上,总训练时间在2周以上。
《意见》拒绝,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各地应综合考虑乡村医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本,采取销售服务的方式,确保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水平。
对于乡村医生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销售服务的方式,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评价结果,将适当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交给乡村医生。2014年和2015年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贴资金全部用作乡村医生,在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贴资金后,重点弯曲乡村医生,强化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医生和农村居民没有积极开展服务的地方,农村医生获得的基本医疗服务必须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承担。
在综合考虑乡村医生服务水平、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减少大众个人费用的前提下,科学计算确认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用标准,应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用标准支付医疗保险基金。各地必须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人医院等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实行基本药制的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应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金。定额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服务人口数量或乡村医生人数核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渠道的补贴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意见也拒绝,提高了困难地区的乡村医生待遇。对于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艰难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地方财政需要减少补贴。《意见》特别强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解散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各地应反对领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医生,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未满60岁的乡村医生,各地应结合实际,采取补助金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待遇。建立乡村医生解散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乡村医生解散机制。确实是必要的,村卫生室可以医生工作。
《意见》特别强调,建立乡村医生工作风险消除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承担机制,可以通过县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消除乡村医生的工作风险,大大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环境。《意见》特别强调,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将乡村医生队伍的建设与经费有关。
中央财政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团队建设不予反对,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贴力度。各级财政应及时全额拨款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涉及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囤积、侵占、占领。意见还拒绝,各地要贯彻确保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支付、分配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在农村防治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扬。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审计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实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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